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650万元投资于下列其中一个或同时投资于两个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I)房地产
投资者可投资于本港的商用、工业或住宅物业,包括土地和楼花。根据计划来港居留而购买的物业,数目不限。
(II)金融资产
投资者可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D)后偿债项—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条例》附表3第3(k)和3(m)段发行,并以港元为单位的后偿债项。
(E)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注—入境处将于网页公布并定时更新本计划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的资料。(请按此处参阅该名单的资料。)
入境处可随时更改以上载列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无须事先通知。有意根据本计划提出申请的投资者,可定期浏览本网页,查阅最新资料。
注:就本计划而言,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须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的法团管理,并最少把70%的平均净资产投资于上文第(I)或(II)(A)至(D)项的资产类别上。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可以以港或其他地方作为注册地,但必须以港元为单位,并且必须属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在香港售予公众的认可基金。
投资管理的规定
当局会订立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范(规范),确保投资者获准在港逗留期间,其投资额不会少于本计划所规定者。在金融资产投资方面,投资者须在一家金融中介机构注开立一个指定的帐户用作买卖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上第(II)部分所述的获许投资。投资管理规定的详情载于「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计划规则)[ID(E)968号(英文版)或ID(C)968号(中文版)]。投资者须在申请表格内签署承诺,同意根据计划留港期间遵守计划规则的规范。
注: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以进行第1、4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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